智慧財產權宣導(參閱109年02月國立高雄大學人事服務簡訊(第165期))
關於出租權?
【本文摘自經濟部智部智慧財產局網頁】
出租也是一種著作散布的方式,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對於他的作品享有出租
權, 也就是說,著作權人除了將作品出版、發行獲得報酬之外,也可以把他的作品出租給有興趣的消費者閱覽或利用,甚至可以授權專門的出租業者從事出租的活動。舉例來說,電影公司可以將電影DVD 授權影音光碟出租店進行出租,收取授權出租的權利金,影音光碟出租店取得合法出租的權利之後, 將電影DVD 出租予消費者, 就不會有侵害出租權的問題。不過, 要特別說明的是, 通常這類著作權人授權出租的作品, 都僅限於在家庭或非公開場所播放, 因此,如果將出租店租來的電影DVD 在公開場所向公眾播放, 就另外涉及「公開上映權」的行使, 消費者使用合法租來的電影DVD,並未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 就「公開上映」的行為, 一樣還是會有侵權的問題, 要特別注意。
不過,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許多漫畫、小說出租店, 這些出租店
是不是都有向著作權人取得「出租權」的授權呢? 答案是: 沒有。為什麼著作權法明明保障著作權人的出租權, 可是這些出租店可以不用取得出租的授權就可以合法營業?這是因為著作權法第60 條規定,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 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 不適用之。」因此, 出租店只要合法買進小說、漫畫,就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60 條,以所有人的身分出租,但如果是購買盜版品的話,就沒有辦法享受到第60 條合理使用的保護了。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著作都只要買來就可以出租, 「錄音著作」和「電腦程式
著作」因為很容易重製, 所以,並沒有將這2 種著作的出租列為合理使用行為, 這也是我們在國內幾乎沒有看到唱片或電腦程式出租店的原因。過去還有一些商店,把家用的電視遊樂器和遊戲一起擺在店裡出租給小朋友玩, 因為遊戲內含「電腦程式著作」,也被認為是侵害電腦程式著作出租權的行為,也要特別注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