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系友會章程 |
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 系友會議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
第 1 條 |
本會定名為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
本會係以加強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母校)應用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母系)與畢業校友聯繫情誼,並凝聚專業知識、經驗及力量,協助母校、母系之校(系)務推行,促進會員之事業發展及輔助母系在學中同學之升學深造與就業為宗旨。 |
第 3 條 |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 |
第二章 會 員 |
第 4 條 |
凡母系畢(肄)業者均為本會一般會員。凡對本會或母系有特殊貢獻者,及現(曾)任職母系之教職員,得經會長聘為名譽會員。 |
第 5 條 |
本會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依本會章程應享之權利。 |
第 6 條 |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擔任與執行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依本章程規定所應盡之義務。 |
第 7 條 |
會員有違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與母系名譽者,得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處分。 |
第三章 組 織 |
第 8 條 |
會員大會推選會長、副會長各一人。會長綜理會務、擔任會員大會主席,並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副會長任期二年,並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 9 條 |
本會得聘請母系現任系主任為名譽會長。 |
第 10 條 |
本會會長、副會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提出書面辭職,會員大會決議准予辭職者。 |
二、會員資格喪失者。 |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會員大會通過解除其職務者。 |
第 11 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本會會長聘任之,總幹事應依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會長之指示負責推展會務。另依需要設幹事若干人協助處理總務、財務、活動、聯絡等日常會務。幹事由總幹事推薦,經會長同意聘任之。 |
第 12 條 |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會長以本會名義聘任之。歷任會長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
第 13 條 |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設各屆會員聯絡人或各行業聯絡人,協助推展會務。 |
第 14 條 |
本會於每屆會員大會時,應選任各屆會員代表三名。會員代表任期二年,並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各屆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聯席會,並互推聯席會主席、副主席各一名。 |
第 15 條 |
本會會長、副會長、聯席會主席、副主席、會員代表、總幹事、副總幹事、幹事等所有核心幹部均為榮譽無給職。 |
第四章 職 權 |
第 16 條 |
會長職權: |
一、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並於休會期間,執行本會會務。 |
三、審查會員資格及會員處分之提案。 |
四、擬定年度會務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
五、擬訂本會章程修正草案之提案。 |
六、聘任名譽會長。 |
第 17 條 |
本會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各屆會員代表二人以上或會員三十人(須包含三屆會友)以上請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 |
第 18 條 |
會員代表聯席會主席得召開會員代表聯席會議,針對會長職權之執行方針提供建議。 |
第 19 條 |
會長或總幹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須另行改選。改選前,由會員代表聯席會主席代行職權。 |
第 20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一、會員捐款。 |
二、重大活動須經會員代表聯席會半數代表以上同意後,得另收費用。 |
三、利息收入。 |
四、母系贊助或其它捐贈經費來源。 |
第 21 條 |
本會視經費籌措情況,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設置獎學金及急難救助金。 |
第五章 附 則 |
第 22 條 |
本會解散後,所有剩餘財產捐贈本系。 |
第 23 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